如果是国有独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要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3号令)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警醒职工安置: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如果不是国有独资公司股权转让,无需安置职工,职工的劳动合同仍然由目标公司作为劳动合同主体来履行与职工的劳动合同。
如果是国有控股公司股权转让,《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一定要安置职工,进行经济补偿,由于不是国有独资公司,不适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3号令)第十一条的规定。
但是,我们在进行涉及中央企业作为控股股东进行股权转让时,为了职工的稳定,对客户的解释是也适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3号令)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职工安置,并由职代会依法通过职工安置方案后进行职工安置,尽量给予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职工称之为安置费或者身份置换补偿金),然后与职工签署劳动合同。
我们也遇到中央企业作为控股股东进行股权转让时,职工既要拿到身份转换补偿金同时又要继续保留工作的各种要求,试图阻止国有控股企业不要退出,认为一旦民营企业界盘后职工的利益没有保障,几次职代会也无法通过职工安置方案。其实,这是职工对于特别负责任的中央企业和律师事务所的误解或者要挟,国有控股企业股权转让不是必须要安置员工,目标公司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履行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法生效后,目标公司不可能与职工没有劳动合同。股东的变更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执行。如果职代会对于保障职工利益的职工安置方案不予通过,要么直接依法审批后进入产权交易中心依法进行股权转让,要么由目标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先进行经济性裁员,解除部分或者大部分职工的劳动合同后再启动股权转让程序,要么目标公司依法进入清算程序,安置职工后进行重组或股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