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取自由,不能返还酿纠纷 原告刘×朋、李××等三十九人和被告刘×君系陕县××镇××村同村村民。1985年3月,陕县××镇××村村委会和村民17股共建陕县××面粉厂。据被告刘×君讲,1986年该厂其他股份完全退出,自1987年1月1日起完全由刘×君个人私人经营,从事小麦储存、加工、兑换、销售面粉业务。原告等村民在被告经营的面粉厂存储小麦,双方约定:随存随取,存取自由,存取在粮本上记帐。1994年3月,被告刘×君的面粉厂停产关门。 原告刘×朋等三十九人自1987年6月起至1994年3月间,在被告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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