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王某在庭审中始终称自己“无罪”。王某认为,购买住房是“华力公司的企业行为”,且购房款的核销是为了报审职工安置费而被动核销掉的。
王某的辩护律师进一步阐述,王某的行为“不具有隐蔽性”,王某曾进行过相关公开的住房申请,虽然没有得到总公司同意,但总公司的书面批复不是一定之规,王某购房时得到了华力公司支部及工会的同意;其次,根据相关规定,福利性公有住房在企业破产时不计入破产财产范围内,所以王某没有在公司破产期间“故意隐瞒”该住房;最后,该别墅的产权属于华力公司,王某“只是居住”,居住权不能成为贪污罪的对象。故王某应为无罪。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曾担任中国包装物资(集团)总公司总经理的刘某作证,在其担任总经理期间,王某没有向其提出住房申请。大约在1998年9月,刘某卸任以后,王某从上海打电话给他,说要购买住房,希望他能批准。他当时告知王某,“我已从总经理职务上退下来,没有权力批了。他说能不能将日期往前提一提,我说这可不能做,你可以找现任总经理。至于他有没有找,我就不知道了。”对于总公司对下属公司经理层面的管理人员申请住房的规定,其认为“没有明确规定,但下属公司要购进固定资产一定要报总公司批准,要看公司业绩,还要看公司是否有资金。……当时没有条件给他补足面积,因为华力公司不盈利,没有自有资金,无购房能力。”
中国包装物资(集团)总公司的其他五位相关人员也证实,在他们就任期间,王某没有向总公司提出过分房或者购房申请,他们也不知道王某用华力公司款项购房居住的事实。其中一位证人吴某证实,总公司对下属公司经理没有明确的住房规定,但下属公司有重大事项,如动用资金购房,购车等都要向总公司报批。
而曾担任华力公司工会主席、支部书记的证人甘某、马某则证实,王某曾分别向他们表示总公司已经同意其购买房子,并让他们在其住房申请报告上签名。财务管某和出纳何某证实,1997、1998年间,王某向管表示其已向总公司申请购买房子,并已看好房子要付款购房,等总公司批下来就可以冲帐。事后王先后几次拿支票付款,并反复叮嘱她不能对其他人讲。后她叫出纳将这些款项挂在其他应收款中。
浦东新区法院判决认为,王某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用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遂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年,没收财产人民币6万元,并对其贪污所得的一切财务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宣判后,王某提起上诉,他坚持认为涉案别墅系经其向上级领导请示后,由华力公司领导班子集体决定购买的公房,其仅仅是“暂住在该房”;辩护律师则认为,别墅属于华力公司,王某并没有取得该房的所有权,其行为不符合“非法占有”的认定标准,不构成贪污罪。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的上诉理由无法得到证人刘某等的证言证实,故不能成立。现有证据证实,王某为了达到长期占有使用涉案房屋的目的,在公司破产清算时,指使财务将购房款核销掉,且王已实际控制、使用了该房,其行为符合刑法上非法占有的认定标准,二审法院遂作出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