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由于相关方对上市公司重整的出发点各不相同,能否将其中的分歧圆满解决,则是决定破产重整成败的关键要素。
债权人在重整中的最根本目的便是最大可能收回投资成本。而回看*ST九发重整计划,公司的债权人同时充当重组方的角色,将原本各自独立的两种身份“集于一身”,便也为本次重整埋下了隐患。
与债权人相比,重组方的目的则是尽量降低重组上市公司的成本。值得一提的是,随着监管部门在2008年对破产重整涉及资产重组的发行定价作出补充,“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的最新规定,使得一些企业从中嗅到了低成本重组的机会。与此同时,个别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也随之“变味”。细心的投资者不难发现,在其他债权人“讨债无门”的前提下,对*ST盛润、*ST宏盛、ST银广夏提出破产重整的相关债权人,均是在主动受让债权后,随即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在此背景下,如何防止破产重整制度被相关方滥用,也应成为监管部门未来关注的重点。
同时,中小股东频频否决重整方案也有其深层次原因。原本是多方博弈的破产重整,在债权人、重组方利益得到最大满足后,利益受损的便唯有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与破产管理人、债权人、重组方主动筹划上市公司重整的相关决策不同,中小股东在此过程中往往是被动参与且很少具有话题权,致使其相关利益诉求及对重整的意见无法与其他方沟通。
总体来看,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任重而道远。在遵循最大利益原则、绝对优先原则以及公平对待原则的基础上,如何消除目前破产重整实践中存在的种种不足及各项重整隐患,理应成为上市公司今后实施破产重整所考虑的要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