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的转让是公司破产重整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扬动公司的股份能否进行调整,是首先需要确定的问题。经审计,截至2009年4月30日,扬动公司资产总额为4.6亿元,负债总额为7.4亿元,净资产为负2.8亿元。后经评估,因部分净资产增值,公司净资产实为负1亿余元。这就意味着,如果破产清算,股东将不能得到任何利益,看来,对扬动公司股东的股份进行调整是可行的。
接下来的问题,便是如何调整。姜堰法院法官杭宝林介绍,在企业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调整一般有以下方式:采取原股东与出资人签订转让协议的方式,转让股权;将原股东权益调整为零,即原股东全部无偿退出企业或者新的投资人给原股东少量的股权。
扬动公司原大股东从2008年10月即不知去向,重整中亦未出面,协商转让几无可能,新投资人坚持不给原股东少量股权。由此,调整为零是唯一选择。
那么,股份调整为零后,原股东该如何退出,新股东又如何进入呢?姜堰法院作出了大胆的尝试———不保留原股东身份,而由法院下裁定强制转让其股份,但这在破产法上无明文依据。而姜堰法院这样做的主要依据又是什么呢?
“原投资人既不同意优先投资,又不同意权益调整为零,也不协议转让,这样整个重整程序便无法进行。”姜堰法院院长汤建国说。“我们考虑到股东权益以出资财产为基础,股东身份权由财产权派生,在股东权益为零的情况下,保留其股份已无实际意义;扬动公司的原控股股东均是公司实际管理者,公司资不抵债正是由于其管理不善造成的,重整前职工大规模上访、闹访,股东却不闻不问,一大堆问题留给了地方政府,重整中股东既不出面协助,也不采取任何挽救措施,如继续保留其股份后果可想而知。”
这样,在原投资人既不同意优先投资,又不同意权益调整为零,且无法协商转让的情况下,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出资人代表大多数意见同意调整原股东股份为零,姜堰法院以裁定方式强制转让了原股东的股份,并在工商部门顺利办理了过户登记。据悉,这在全国的破产重整案中尚属首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