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申请证券承销商承销融资(以下称承销融资)所生权利义务,悉依乙方对证券承销商承销融资业务操作办法及有关法令规章之规定办理。
第二条 承销融资比率、期限,均依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主管机关)之规定办理。融资金额不得逾甲方申请融资认购之有价证券依其承销价格计算之金额。
第三条 甲乙双方约定承销融资额度为新台币元,融资金额上限依主管机关之规定办理。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申请承销融资,与乙方间所有款项及证券之授受,均以「承销融资账户」处理之。
第五条 甲方申请承销融资时,应提供担保品,担保品内容如下:
五、其它上市、非属柜台买卖管理股票及第二类股票之上柜(以下简称上柜)有价证券。
甲方提供之担保品,乙方不得充当其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及转融券之券源,其相关孳息悉归该有价证券之所有人。
第六条 甲方以申请融资认购之有价证券或股款缴纳凭证为担保品者,须提出本人名义之认股缴款书,并填具「有价证券划拨声明书」及「有价证券设质交付帐簿划拨申请书」或缴交发行公司(股务代理机构)寄发之「股票配发通知书」及填具「有价证券设质交付帐簿划拨申请书」,盖妥股东原留印鉴,通知发行公司(股务代理机构)于股票或股款缴纳凭证发放时,径划拨至其在乙方开立之集中保管账户,依证券集中保管事业之有价证券设质交付帐簿划拨手续完成质权设定。甲方以股款缴纳凭证为担保品者,须另填具「设质交付帐簿划拨证券换发新股委托书」通知证券集中保管事业于换发新股时办理质物变更手续。
甲方以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至第五款之有价证券为担保品者,应填具「有价证券设质交付帐簿划拨申请书」,并于申请当日下午二时前办妥有价证券设质交付帐簿划拨手续,或填具「质权设定申请书」,会同乙方向发行公司(股务代理机构)办妥质权设定手续后,交由乙方转存入证券集中保管事业。
乙方就前二项股票或股款缴纳凭证之发放程序及股务处理事宜,应与发行公司(股务代理机构)协议订定「承销融资股票股务处理约定书」。
甲方通知发行公司(股务代理机构)其在乙方开立之集保账户后,不得请求变更账号或撤销帐簿划拨,于「有价证券划拨声明书」或「股票配发通知书」所盖印章倘与发行公司(股务代理机构)之印鉴不符,甲方应负责更换,如因而致乙方蒙受损失,甲方愿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七条 甲方应将余额包销认购价款与乙方融资金额之差额,于股款缴纳期限前存(汇)入乙方指定之金融机构账户,乙方于确定入帐后将余额包销认购价款于发行公司指定承销商缴款期限前拨入发行公司指定之金融机构账户。
前项乙方指定之金融机构账户存款专供对发行公司缴纳认购股款之用,不得挪作他用,但相关孳息归乙方所有。
第八条 甲方偿还承销融资时,应填具「有价证券承销融资股票交付清单(代申请书)」并于申请当日中午十二时前将偿还款项存(汇)入乙方指定之金融机构账户,乙方确定偿还款项入帐后,次一营业日起依下列方式退还担保品及抵缴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