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方公司宣告破产的,债权人应该积极向该公司的财产管理人进行申报债权。
2、如果对方已经进行破产清算公司已经注销了,债权就无法主张了。建议你积极了解公司的破产情况,积极准备相关的资料进行债权的申报。
针对这个问题,具体答案在现行的《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这一法条解决的问题就是普通民事诉讼(仲裁)程序和破产程序之间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普通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主要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
依据现行法律,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后,涉及破产企业的民事诉讼(仲裁)程序应当先中止,不论破产企业在案件中是原告(申请人)还是被告(被申请人),待管理人接管企业财产后,再恢复原有程序,继续进行。不过,法条很丰满,现实很骨感,现行法律的规定虽然对于破产企业为原告(仲裁申请人)的案件没有问题,但对于破产企业作为被告(仲裁被申请人)的民商事案件,实践中却存在一个程序方面的冲突,即普通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和破产债权申报、确认程序的冲突。依据《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应当按期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否则就可能会存在将来不能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风险。另外,破产债权的认定范围还区别于正常的债权范围认定(如破产申请受理之后的利息,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实践中,由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对仲裁不服,可能还会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可能会经历一审、二审,甚至审判监督程序,对于恢复审理的民事诉讼(或仲裁)案件,会存在破产案件已经终结但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还未结束的可能性。针对此问题,管理人会先假定原告(或仲裁申请人)请求的全部金额为破产债权金额,暂时列入破产债权,进行假设分配(并不实际分配,待案件最终结束后,按照法院(仲裁委)裁决结果予以最终确认破产债权金额)。由于这种处理方式比较麻烦,所以,实践中管理人会建议原民事诉讼(仲裁)程序先中止,由原告(或仲裁申请人)先行申报债权,待债权表经人民法院裁定生效后,原告(或仲裁申请人)在申请撤回诉讼或仲裁申请。当然,债权人也可以坚持恢复原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若如此,就应当由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由于管理人的勤勉尽责义务所限,一般情况下,管理人参加诉讼或仲裁是不太可能通过和解或调解方式结束案件的,故客观上会拉长案件的审理期限。通过上面的分析,在阿牛公司的破产申请已被法院受理的情况下,原告面临两种可能性:(1)向法院申请撤诉,然后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2)不撤诉,由法院裁定中止审理。可以同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待债权表经过裁定生效后,案件再恢复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