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已作为担保物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应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
(四)确认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指宣告破产前就已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开清偿的可强制性执行的财产清求权。
(一)宣告破产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二)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至期日的利息。
(三)宣告破产前成立的有关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该项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破产费用指在破产程序中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破产财产中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三)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