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办法》,保险公司破产或被撤销、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责任的,保险保障基金将按照“绝对数补偿限额”和“比例补偿限额”相结合的方式对保单持有人或保单受让公司进行救济。
比如对于非寿险保单持有人,《办法》规定“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助”。对其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若保单持有人为个人,则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若保单持有人为机构,则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
此外,对于寿险保单持有人,《办法》规定,寿险公司破产或被撤销的,其持有的寿险保单必须依法转让给其他经营有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将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可见,由于有了保险保障基金这道“最后的安全网”,保单持有人的权益基本上不会因为保险公司破产而受到难以承受的损失。
但也应该看到,一旦保险公司破产,最高可致个人保单持有人的权益损失10%,机构保单持有人的权益最高则可“蒸发”掉20%,而破产对公司股东而言更意味着“血本无归”。因此,近年来保监会一方面坚持把偿付能力监管作为改善监管和防范风险的核心环节,继续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另一方面提醒保险消费者慎重选择投保公司,从源头避免利益无故受损。
【作者:毛晓梅 王文帅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马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