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日益发展,环境问题、食品安全问题、危险作业等都潜伏大量的风险,极易发生大量的和大规模的侵权事件,在我国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在企业破产清偿中规定对侵权行为侵权的优先权,有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
在企业破产财产分配中建立起对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的合理机制,对于保护被是侵权人、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感、防范大范围的社会问题发生对社会说有利的。
近年来大规模的社会事件层出不穷,能够在法律制度层面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对于缓解社会矛盾从而避免大规模的群体事件,维护社会的和谐是有利的。
[1](中美报纸对“三鹿奶粉”事件评论的比较 张永炳 顾建明[中图分类号]G2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22(2009)05——0111-2)
[2](2009年11月29日 05:24广州日报)
[3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及其立法建议 张陶然 (宁波大红鹰职业技术学院,浙江宁波315175 )
[4](人身权的特殊保护—以破产前人身损害侵权债权清偿顺序为视角康时华毕婷婷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湖南娄底417000)
[5](破产法论坛 第三辑 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法律问题研究韦忠语 第181页)。(暨南大学·王运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