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较长期的政企不分的历史, 至今旧体制形成的诸多利益关系尚未理顺。一是政府与企业的责任没有分清。造成国有企业破产的一般原因,往往是国家对老企业注资不足,索取过多;而直接因素又多为政府代企业进行的投资决策失误或者选择经营者不当。因此,许多濒临破产的企业的干部和职工都有“破产之过不在我们,怎么让我们受罪”的看法。正是这种认识,某种程度上形成了支持逃债的群众基础。二是长期政企不分,使银行成为企业资金的主要供应者,同时又是企业最大的债权人。由于银行实行垂直业务管理体制,银行受不受损失与地方经济利益关系不大,故此“让银行吃点儿亏没什么关系” 的错误认识比较普遍,想方设法少还债也便成了自然。三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产的收益由中央和地方共享,但职工都在地方,故在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企业一旦破产,国家不会直接拿钱安置职工, 法院在这方面也无能为力, 而地方却要负责职工的安置、分流、培训, 所以怎样减少这方面的压力是地方政府首先要考虑的问题。这也是宁可损害别人利益和国家利益,也要“保一方平安”这一狭隘地方保护主义的思想根源。政企不分使现行破产法带有较为浓厚的行政色彩,企业破产变相地成为地道的政府行为,法院处于被动从属地位。因为企业破产涉及到职工安置、社会稳定等诸多问题,破产企业的名单似乎只能由政府来决定。企业破产从立案到清算终结,从实体处理到程序进行,基本上取决于政府:政府批准了,债务人去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则根据政府的计划宣告破产,法院没有完整的、主动的审判权。在企业资产评估中,只要政府拿出破产企业的账目,经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局盖章后法院就必须认可。事前政府定好了调子,划好了圈子,整个破产过程完全由地方政府一手“导演”, 《破产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则流于形式。政府的态度对破产的开展影响甚大。以前, 人们一直认为破产是一件见不得人的坏事, 是往政府脸上“抹黑”, 再加上社会上就业压力很大, 破产是政府给自己出难题, 因此企业亏损得一塌糊涂还是不让它破产。随着对《破产法》认识的逐渐深化, 破产作为市场经济中优胜劣汰的正常现象已为大家所理解、接受; 而如今有的地方政府怠于对困难企业区别对待、重组改革, 简单地将破产当作解决债务问题的主要手段,一哄而上搞破产。在配套措施不完善的情况下,又疏于对之管理, 自然会出现较多问题。更为错误的是, 有些地方政府和企业看中了破产制度保护债务人利益、免除其不能清偿债务的一面,钻法律的空子, 为甩掉债务包袱, 轻装上阵而搞“破产”。有的地方甚至将它作为一条搞活企业、搞活地方经济的经验来推广。
在企业破产时, 将企业职工的工资、福利、安置费及所欠国家税款列入第一、第二顺序优先受偿,债权人的债权往往被悬空,实际上是将应由企业自身和政府部门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全部转移到债权人身上, 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不但没有被追究责任, 有的反而被提拔重用或异地做官。这样做,最终不是破债务人的产, 而是破债权人的产、破银行的产、破老百姓的产,损害的是国家的整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