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油在上诉状中称,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是一项赋权性规定而不是禁止性规定。破产法明确赋予了上诉人提起重整申请的权利。
中国航油称,东星航空所拥有的资产,在清算程序下将完全失去价值,而这些资产在重整程序下却能发挥巨大的经济效能。
目前,虽然东星航空破产管理人已经解除了与通用电器商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的飞机租赁合同,但东星航空进入重整程序后,新的资金将会注入,完全可以从其他飞机租赁公司重新租赁飞机,继续运营。
另据上诉人与其他债权人沟通,包括油料公司、机场公司在内的大多数境内债权人都倾向于对东星航空进行破产重整,愿意积极参与东星航空的重整,并愿意延缓还款期限、债转股、注入资金等方式切实推动东星航空的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