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勤企业重组服务合伙人杨磊明向《财经》记者表示,自去年下半年开始,一些零售、消费品行业公司首先进入了破产重组程序,此后,制造业公司也开始暴露财务问题。
“我们现在生意很好。”一位从事重组业务的会计师兴奋地说。经济危机发生后,从事审计和投行的人士难得地清闲,而开展重组、清算的律师和会计师却为接踵而来的业务忙个不停。
杨磊明预期,在2007年、2008年进行了PRE-IPO的公司,以及在2009年将有巨额债务到期的公司,都很可能出现困境。
从上市公司的角度,2008年继续亏损的*ST公司也需要在重组和退市之间做出决策。根据Wind资讯统计,目前沪深两市共有69家*ST公司,其中有18家已经预计2008年出现亏损,八家预计出现50%的盈利下降,另有四家表示盈亏无法确定。
根据2007年6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可以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不过,从目前情况来看,破产清算在非上市公司中比较常见,上市公司则主要采用重整方式,自《破产法》实施至今,共有16家上市公司进入重整程序。
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志斌向《财经》记者表示,从市场的角度,其实一些上市公司早已资不抵债,应该破产清算,但由于“壳”资源的稀缺性,使得上市公司全部选择了重整而不是清算。
他认为,可以尝试拿一两家上市公司做试点,进行破产清算,不仅可以减少重整的无谓成本,同时对二级市场也有很大意义。“起码让投资者知道,炒作*ST公司是有风险的,将来可能被清算,一文不值。”他说。
均富会计师行合伙人邓忠华表示,从香港的实践经验看,上市公司重组后的情况也不容乐观。根据均富的统计,自1998年至2004年,共有88家上市公司曾经进行或者有意进行重组,其中69家公司的重组方案最终获得批准,但其中41%的上市公司在重组后不久就再次出现财务危机,另有38%的上市公司重组失败,最终清盘。
重组失败的一个主要原因是,部分参与重组的投资者并不一定愿意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而是倾向于在成功重组后,尽快套现退出,真正面临风险的是随之而来的投资者和债权人。
因此,邓忠华建议,相关各方应该在重组方案中对参与重组的投资者设定一些约束性条件。不过,由于在重组时,重组方往往占据上风,设定太多苛刻的条件,对方可能放弃重组,因此,约束性条件的设定并不容易。
在目前的重整实践中,管理人也感觉到了《破产法》中值得反思的空间。
邓忠华表示,《破产法》强调法院在重组和清算中起至关重要的作用。比如破产案件是否被受理、重整案件是否可以被裁定,以及管理人的指定,均由法院做出。这样的安排虽然更加公允,但相比香港的法律则缺少了一定的弹性。
比如,在香港,债权人可以提名临时清盘人或者清盘人,虽然在法律角度也需要由法院认可,但除非被指定的中介机构与债权人存在关联关系,法院一般会尊重债权人的意愿。
此外,郑志斌表示,一些地方法院在受理重组和清算案件时也存在一定误区。比如《破产法》强调的申请重整、清算的条件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但实际上,一些地方法院会因为公司净资产仍然为正值等条件而不予受理。
对此,郑志斌表示遗憾,“抬进医院的肯定比走进医院的病人救治成本高。这样的做法会人为提高重整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