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修订后的破产法同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裁定有异议,已经申诉的,由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据申诉程序继续审理;企业破产法施行后提起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司法解释正式取消了已施行了近5年的破产宣告申诉制度。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仍规定破产宣告采用裁定的形式,但未规定任何程序救济途径。这两个条文体现出我国破产立法对正当性和效率性的选择有过于追求效率的倾向,可能会损及结果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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