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除权是破产法上的特有概念,但它是以民法中财产担保制度为法律基础的,是担保物权在破产法上的总称。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债设有物的担保而就债务人特定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我国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还规定:“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也就是说,在破产清偿时,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可不依破产程序财产分配顺序而优先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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