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市K公司,地址:XX市XX街XX号,法定代表人:陈XX,职务:总经理。
被告:G公司破产清算线组,地址:XX市XX街XX号,清算组负责人:张XX
请求事项:(1)请求确认K公司的别除权,(2)担保物:G公司在XX市XX街门市部,该处房产变卖价金中30万元支付K公司。
事实和理由:1989年2月G公司因资金周转不灵向我公司借贷30万元现金,借款合同中明确以 G公司在市区门市部的房产作抵押。按当时房价估算,该处房产大约价值在35万元左右。1991年7月 5日,法院受理G公司破产案后,我们及时向法院申报了债权,并得到了债权人会议对该债权性质的认定。10月7日法院宣告G公司破产后,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财产后却把G公司门市部这笔房产作为破产财产,否认K公司的别除权。清算组的作法严重损害了K公司的利益,违反了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我方的别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