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市W公司,地址:XX市X街X号,法定代表人:邓XX,职务:总经理。
被告:T公司破产清算组,地址:XX市X街X号,清算组负责人:李XX。
请求事项:请求取回W公司租借给T公司的挖掘机一台。
事实与理由:1991年3月15日,W公司与T公司曾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T公司向W公司租借挖掘机一台,用于该公司厂房施工,每月租金200元,租借期为半年。1991年8月10日法院宣告T公司破产。该公司破产清算组将我公司租借给T公司的挖掘机列为破产财产范围,我方多次要索回挖掘机,清算组置之不理,根本不承认T公司向W公司租借挖掘机一事,为此,我公司与破产组发生矛盾,多次协商未果。我公司与T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在T公司破产案法院受理以前,我们对该财产拥有所有权,至今T公司破产案法院受理以前,我们对该财产拥有所有权,至今T公司还拖欠我方租金。以上事实有W公司与T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为证,望法院及时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