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提条件不同:在民法中抵销权行使的条件是互负债权债务;双方债权债务的标的指向同一种类;双方的债权债务已到期。
而在破产法中,对于抵销权的行使前提是双方互负债权债务,并不要求彼此的债权债务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的给付,即不受品质和种类的影响。
也不要求双方的债权债务是否到期。只要被受理破产,未到期的债权通通视为已到期,因此这就跟民法中的抵销权不同了。
提出行使的主体不同:破产法中的抵销权行使职能是债权人提,不能是债务人和管理人主动提出,跟民法不一样,民法中双方都可以提出。破产法中只能是单向提出。
概念不同:破产法上的抵消权,在我国《破产法》第33条是这样规定的:“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消。”根据这一权利,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无论债务标的、给付种类、品质是否相同,均可在破产分配完成之前相互抵消。
我国合同法第91条规定了抵消为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之一;民法上的抵消根据发生原因的不同,分为法定抵消和合意抵消。法定抵消,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以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所作的抵消。合意抵消是指,互负债务的当事人经意思表示一致所作的抵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