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破产的债权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非法人社会组织。
2、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申请,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债权人的权已届受偿期,未到受偿期的债权,不得请求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2)债务人确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债务人虽未按期履行还债义务,但尚有履行能力的,仍属一般债务纠纷,不能按破产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务人核对以下情况:(1)债权的真实性;(2)债权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中所占的比重;(3)债务人是否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3、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1)权人的名称、企业的性质、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住所;债权人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还应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住所;(2)债务人的名称、企业的性质、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住所;(3)债权的性质、种类、数额,如债权为货币或是实物的,写明其金额或价值,如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还应写明其担保财产的性质、名称、数量、价值等;(4)写明债权存在的材料,以及债权受偿期限;(5)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和证明材料。
4、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出异议的,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告知债权人先行提起民事诉讼,破产申请暂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