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受理程序是破产开始的标志,具有极其重要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价值。破产受理审查标准由形式、实质双重审查向单一形式审查转变,并单独设置实质审查程序是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的,不仅可以有效解决“受理难”问题,而且使破产受理做到真正的公平正义。尽管目前还存在成本过大、争讼债权人难以确认等问题,但相信这一建议会为我国的破产立法的发展做出贡献。
[1]丁文联.破产程序中的政策目标与利益平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郑金玉.破产程序的法理分析[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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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龙刚.破产案件受理裁定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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