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此前,外商在我国投资办企业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三种模式。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模式中,中方投资者必须是法人企业单位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不能直接和外资企业合作设立外资企业。
新增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打破了这种局面,放开了自然人投资外企的限制,自然人可直接当外资合伙企业股东。“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作为利用外资新方式,对于我市的企业和个人是一个好消息,尤其对于那些拥有技术、知识产权的企业。”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说,启动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对于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拓宽个人和企业的投资渠道、稳定和扩大吸收外资具有重要意义。
据介绍,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简化了程序,不需要商务部门的审批,由工商部门直接登记;投资者投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就可直接向工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该负责人特别指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我们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到我市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项目和标注“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以及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市工商局提醒,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在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时,一定要慎重选择投资伙伴,防范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