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高某既是同乡,又是最要好的朋友。各自成家后,兄弟情谊更是有增无减。2005年10月初,张、高二人共同申请了一块宅基地,并开始建房建厂,他们决定成立某品牌“米业”,主营稻米加工和营销。由于关系至密,在没考虑任何合作规则的情况下,张某在西侧建了一座二层小楼、库房一排、门卫二间。高某则在东侧建了一座烘干塔、电子地磅和围墙。然后双方各自办理土地使用证。随即该品牌“米业”开张营业。
合伙生意在开始时还算顺利,但好景不长,2009年3月发生的一件事,使张、高关系骤然由热转冷,乃至反目成仇。令高某意想不到的是,电子地磅被黑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突然查封,同时得到告知,原来早在2007年1月22日,张某因购买稻谷急需资金,向刘某借款8万元,约定利率1.5‰,在借据上加盖了该“米业”公章及个人签名。结果因没能按期偿还,刘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将张某起诉到黑山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刘某胜诉。但由于张某没有执行法院判决,刘又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所以高某的电子地磅被依法查封。直到此时,高某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于2009年5月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因为“米业”的电子地磅是其个人出资购买的,属于个人财产,与企业无任何关系,要求解除对该设施的查封。法院受理后,认为高某提出的执行异议证据不足,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故依法予以驳回。
此时,“米业”因资产困难早已停产,合伙关系随即解体,诸多矛盾使高、张二人的关系彻底破裂。为了报复张某,趁张家夫妇外出之机,高某和父亲、妻子以拥有共同财物为由将张的楼房一间、门房二间占用,并封闭出入院子的大门,双方关系愈加紧张。见自家房屋被占,独自一人返回家中的张妻几经交涉,均无果而终,只好一纸诉状将高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原、被告存在合伙关系,双方也曾在一个院子内共同经营“米业”,但合伙关系非此案调整范围。现张妻(张某在外地一直未归)作为财产所有权人在双方终止合伙关系后要求高家搬出占用张某名下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合伙财产可另案处理。故依法判决被告人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将所占用房屋返还给张妻。听完法院宣判,高某无可奈何地离开了法庭,更让他闹心的是,他不知道怎样才能择开与张某合伙经营期间的那堆“乱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