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案引发的可能是整个私募圈对于私募股权资金融资界限的担忧。
“一个曾经受到上海市政府重要领导接见,并且还被指定为派往台湾的大陆经贸访问团成员之一的资本市场年轻人,最终因犯非法集资诈骗和非法经营罪锒铛入狱,所折射的不仅仅是黄某本人承认因法律无知所犯下的罪,还有民营资本在夹缝中生存的困难,以及法律本身的模糊界限所造成的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障碍。”5月19日晚,一位了解黄某的原A股东受访时告诉记者。
而其所指的,正是公诉人对黄某指控中最重要的证据,就是其募集来源的广泛和不确定性,远远超过了私募股权基金对LP合伙人的人数限制,不得超过200人,而黄某所经营的项目的资本股东人数远远超过200人。
为此,该人士也表示,其实在2006年9月底的时候,黄某和当时的A高管已经商量着为突破这一限制寻求变通的办法,即将几个合伙人并作一个投资人,或将超过200人限制的人数的资金放入下一个投资项目中去。
“但是现在看来,正是当年这样的变通办法,才致使黄某背上今天的罪名,2005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文件(非公36条),以及后来扶持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一些法律条例,并没有让黄某能够在市场上有更大的作为,或许黄某本人更多地忙于在市场上融资,而没有顾及到相关法律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某些限制,不过这也确实是私募界的乱象之一。不仅仅是黄某的A资本,还有更多的长三角地区的民间融资机构,其在市场融资的时候,往往都顾及不到法律的约束。但是反过来说,私募股权基金如果在市场上融资,寻找LP合伙人,应该要找什么样的人,签署什么样的协议,是不是不能给合伙人任何形式的回报承诺,法律至今也是模糊不清,没有更多相关的投资细则出台。”5月20日,前述上海私募圈人士如是分析。
前有美国著名的华尔街金融大亨麦道夫的“金融诈骗案”,在国内,则有浙江“吴英案”,由于涉嫌以高息作为诱饵,诱使投资者上当,并且环环相扣,从上游延伸至下游,形成了一个个大小不等的“某氏骗局”,而黄某案,无疑也是其中一个。5月21日,业内人士分析称。
记者了解到,与震惊全国的吴英案相比,黄某所涉及的非法集资诈骗的金额还不算高,前者的涉案金额高达7.8亿元,而黄某案根据检方指控的涉案金额为1.78亿元,但是后者所牵涉的人数则要远远高于前者,无论是检方指控中提及的720人,还是A股东提供的自然人三千之众,都使得黄某终将免不了一场牢狱之灾。
虽然目前还不知道法院最终给黄某定下的刑期会是多少,然而在5月13日的庭审中,检方也指出黄某案检方搜集到的事实证据已达数卷、200册之多。这一数据是公安机关在今年2月10日出具的,查获的书证有A集团历年的银行交易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