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4. 变更合伙人的,提交合伙协议、《全体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名录》,其中属新入伙的提交入伙协议及新合伙人身份证明、退伙的提交退伙协议;变更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提交新的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委托书及《全体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名录》;变更经营范围及方式,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
1.申请人是指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申请人也是领取执照人。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5. 申请人只填写申请书中登记事项变更的栏目,登记事项未变的不填。
6. 申请变更“合伙人姓名及其住所”和“执行人姓名及其住所”的,只填退伙或者新入伙人的情况。
7. 申请书中“分支机构”栏只填写增加或者减少的分支机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