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对企业有突出贡献的合伙企业发起人,在合伙企业筹建期间所提供的各种劳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后,可计入开办费.作为该合伙人的投资;②对具有特殊知识、技能或声誉。能使合伙企业获得更大利益的合伙人,可与其他合伙人协商,以发放红利的方式享有一定的资本份额.并作为其投入劳务的价值,或以商誉的形式确认其劳务投资的价值;③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医师诊所等,根据人力资源会计理论确认每个合伙人的人力资本,个人能力突出的合伙人有较高的人力资本数额。既投入货币等物质资本又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的合伙人,其投入的资本总额为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或劳务资本)之和。人力资本所有者与物质资本所有者在参与企业收益分配过程中享有同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