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个人与商事合伙的主体有所不同。个人合伙的主体并不限于自然人,还可以包括法人。《民法通则》关于“个人合伙”尽管是在“公民”一章里加以规定的,但同时又在第五十二条中规定了法人型合伙,即“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个人合伙”的很多法律特征与自然人相近,个人合伙通常是作为自然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特殊形式出现的,但我国法律也承认法人参与非法人型联营的合法性,并依照个人合伙的原则规定了非法人联营合伙人的权利义务。至于“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并且“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必须是自然人,而且还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同时,需要强调的是,依《合伙企业法》第十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此,对于合伙企业,并不是所有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可成为合伙人,像国家公务人员、法官、检察院、军事机关工作等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也不能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二、商事合伙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个人合伙则不需要如此的法定程序,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当事人间临时性的合伙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商事合伙的合伙人之间必须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这是合伙企业成立的法定要件,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则该合伙企业在法律上实际并不存在。个人合伙的书面合伙协议并非合伙成立的法定要件,因此,即使是当事人间的口头协议也产生合伙关系成立的效力。当然,从举证方便的角度讲,当事人采取书面形式约定个人合伙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是比较妥当的选择,以免日后产生纠纷时造成举证困难。
第四、从主观上,商事合伙必须具有营利的目的。而一般的个人合伙则不需要受到合伙目的上的限制。个人合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既可以从事营利活动,也可以从事非营利活动,如自然人之间完全可成立合伙组织进行公益事业等。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法律上对商事合伙的规定比个人合伙要严格的多。商事合伙强调的是作为商事组织的稳定性和营利性,而个人合伙则侧重灵活、简便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