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配合营造业法第十三条,土木包工业申请公司或商业登记前,应检附该条文所列文件,申请营造业许可,各项文件说明如次:
(一)资本额证明文件系指一个月内之现金存款证明、不动产或施工机械设备价值证明文件,另「商业申请登记资本额查核办法」第二条规定,商业登记资本额达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者,应先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公司组织者,「公司申请登记资本额查核办法」并有规定,营造业筹设之资本额证明文件及发起人或合伙人认资证明文件,应据以办理。
(二)营业计画应载明下列事项:土木包工业名称及营业处所、发起人或合伙人、所营事业、营业设备、资本总额、人员配置及训练计画。
(三)组织性质系指依商业登记法第二条登记为独资或合伙方式经营之事业,或依公司法第二条登记之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四)营业地址合法房屋证明文件,其为实施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者,并应缴验使用执照。房屋非公司或负责人所有者,应检附房屋合法使用权利证明文件之法院公证书。
又建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及第三项规定,建筑物应依核定之使用类组使用,其有变更使用类组或有第九条建造行为以外主要构造、防火区划、防火避难设施、消防设备、停车空间及其它与原核定使用不合之变更者,应申请变更使用执照。但建筑物在一定规模以下之使用变更,不在此限。前项一定规模以下之免办理变更使用执照相关规定,由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定之。
三、依据营造业法第十五条,营造业应于办妥公司或商业登记后六个月内检附该条所列之文件,申请办理领取土木包工业登记证书及承揽工程手册,各项文件说明如次:
(一)申请书表一式三份及申请登记函所规定之相关文件。
(三)本法施行细则第八条规定本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资本额证明文件如下:
2.房屋:最近一个月建筑改良物登记誊本及税捐稽征机关课税现值之证明。
3.机具设备:具有动产、机具设备鉴定业务项目公证业或工商征信服务业之鉴价证明文件及公证人产权证明公证书。但属出厂三年内之新品者,其价值得以出售厂商开具之收据或统一发票认定之。
资本额之证明文件,如资本额全为现金者,属公司组织者得以公司主管机关核发之证明文件认定,属独资或合伙者,除检附商业主管机关核发之证明文件,并应附金融机构出具之存款证明。登记为综合营造业之不动产及机具设备,于公司组织,其所有权应属公司所有;于独资或合伙事业,其所有权应属负责人或合伙人所有。
(四)负责人依土木包工业负责人履历表填写项目检附三年以上土木建筑工程施工经验证明文件,含服务证明书正、影本各乙份,及填具经历证明书。负责人并应亲自到场签名。
四、登记为土木包工业之不动产及机具设备,于公司组织,其所有权应属公司所有;于独资或合伙事业,其所有权应属负责人或合伙人所有。
五、非公司组织土木包工业变更为公司组织,应先向直辖市或县(市)政府主管机关办理许可,再向公司或商业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取得变更登记核准文件;并检附公司主管机关之核准文件正本办理土木包工业变更登记,及换领土木包工业登记证书。公司组织或非公司组织土木包工业办理更名而组织未变更者,无须先行办理许可,得径检附公司或商业主管机关核发之核准文件正本及改易名称后之公司证明文件正本,办理土木包工业更名。
六、公司组织之土木包工业,以其经营建筑及土木工程之营业项目另设公司组织之土木包工业者,应先依公司法之相关规定办理公司分割,并检附公司主管机关之核准文件正本及分割后新公司之公司证明文件正本办理土木包工业之变更登记,及换领土木包工业登记证书。公司组织之土木包工业合并,须先依公司法之相关规定办理公司合并,并检附公司主管机关之核准文件正本及合并后新公司之公司证明文件正本办理土木包工业之变更登记,及换领土木包工业登记证书;消灭之公司应并同办理土木包工业之歇业登记。
七、外国土木包工业设立登记之申请负责人、代理人及业绩、年资及承揽工程竣工累计额认定资料,请另行填写「外国营造业设立登记基本资料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