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一样,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解释》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但是我也查到,也有司法判例认定合伙企业也可以作为单位犯罪主体。其裁判的主要理由有这么几点:
一是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它突出的是单位和组织机构特征,并没有以法人或非法人来界定单位犯罪主体。
二是刚才讲到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从这个解释的规定来讲,它并没有穷尽单位犯罪主体的类型,也没有将具有法人资格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必要特征。
三是涉案的这个厂是经工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普通合伙企业,有经核准登记的组织机构代码,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有相对独立的财产,有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并依法取得了采矿的许可(这个单位是一个采矿厂),具有对外公示、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而且涉案的犯罪事实也是基于企业利益从事的活动,所以最后对这样一个情况也是认定为单位犯罪。
从这个判例的观点来分析的话,非法人企业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它并不以法人或非法人来界定,也没有将具有法人资格作为单位犯罪的必要特征,只要在经营活动中有独立的财产,有独立的名称、组织机构,同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基于企业利益的,也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当中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