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个人合伙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争论,由于对其概念、特征所服务的对象不同,大致可分为三派:一派持肯定观点,一派持否定观点,一派持折中观点。①持肯定观点的认为:个人合伙作为与自然人、法人不同的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个人合伙具有强烈的团体特征,又实实在在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着经济生活,接受法律的调整,所以,个人合伙已脱离了合伙人的契约关系而上升为法律上的主体。②持否定观点的认为:民法上的主体是从人格角度定义的主体,只有具备独立人格,才能独立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具有人格的主体只有两类:自然人和法人,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格,也就是说一种组织或团体只有在具备法人所需具备的条件:独立意志、独立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时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对于个人合伙,首先,个人合伙不具有独立的意志,其产生的意志只是全体合伙人的统一意志。合伙的独立意志与合伙人的统一意志是有区别的,具有独立意志的前提是要有产生意志的机关,而且该机关产生的意志是独立于合伙人的意志的,而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合伙不具有产生独立意志的机关,合伙的对外意志只是合伙人统一意志的体现。其次,个人合伙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合伙的财产是合伙人的共同财产。法律规定合伙财产是合伙人的共有财产,根据一物一权原则,合伙人对合伙财产享有所有权,就不可能存在另一主体,即合伙对合伙财产也享有所有权。法律虽然通过强制性规范使合伙财产具有一定稳定性,但并未剥夺合伙人对其财产的所有权,所以个人合伙财产没有脱离合伙人的所有权控制而成为合伙的财产。再次,个人合伙不具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合伙的责任能力来自于全体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所以个人合伙不可能脱离合伙人而独立存在,而只是全体合伙人的聚合表现。③持折中观点的认为,应该将个人合伙区别对待,一些临时的简单的合伙,没有形成企业组织,不能成为主体。而那些有名称或字号,有自己组织机构的合伙,应成为第三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