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的诉讼主体资格:
1、民通意见中规定: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
2、民诉意见中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民诉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个人合伙企业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六)个人合伙的合伙人没有先诉抗辩权;个人合伙企业承担的是补充性连带、有先诉抗辩权;意思是指由于诉讼主体的资格的不同,在对外清偿债务时,只能先要求以个人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
(七)个人合伙因为领取的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主要其每月要交纳工商管理费,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纳税和查账征收方式;个人合伙企业每月向税务局报税,不需交纳工商管理费。两者都是交纳个人所得。
(八)个人合伙不能依法进行破产,而个人合伙企业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进入破产程序。
(九)个人合伙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没有规定是否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个人合伙企业法则规定:“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