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由于合伙所的规模较小,运营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较之有限责任所为少,但今后随着合伙所规模的扩大,合伙人数量的增加,更多的问题将会出现。因此,有必要在合伙人协议中完善相关的内容。一个完整的合伙所组织架构应包括合伙人会议、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主任会计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名称的改变、转让、处分合伙知识产权或购买、处分合伙不动产,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随着合伙所规模的扩大和合伙事务的复杂化,有必要规定,召开合伙人会议时,到会人数达到合伙人的四分之三为有效会议;主任会计师和四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可以提议召开合伙人会议;二分之一合伙人提议时,合伙人会议必须召开。上述规定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主任会计师和少数合伙人权利的滥用。
较大规模的合伙所还应设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由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是合伙所的经营管理机构。管理委员会的职权可参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但应该强调,鉴于合伙人之间的无限连带责任,对业务报告的出具须经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合伙所的主任会计师兼任,他同时也是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集人,主持事务所的日常工作。管理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指定副主任或其他委员召集或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无特殊原因,会议应当召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议召开时,会议必须召开。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通常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委员。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主任或其他委员无故拒绝召集、参加会议时,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可以召开会议。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管理委员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如果合伙所的规模较小,可以不设管理委员会,由合伙人会议推选一名执行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所处理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人同时兼任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履行相应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