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位承租人的合作期限为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租赁期满后,若因善后处理工作及交接手续未尽的需要,在征得出租方同意以后, 位承租人可协商决定适当延长合作的时间。
3.在合作期限内,任何一方承租人不得单方面任意退出合作团体,不得做出有损于承租人集体利益的行为。如有上述行为,违约者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在合作期限内,合伙人确因意外事件而不得已单方面要求退出合作时,其他合伙人应经过集体协商,作出同意或不同意退出合作的决定,并报请出租方同意。
5.在合作期限内,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自愿或经合伙成员介绍要求加入合作团体的,经合伙人讨论决定;讨论决定同意加入合作的,仍须报请出租方同意,方能成为正式合伙人。
6.若因不可抗力原因需要解除或终止租赁经营合同,或终止合作协议时,必须在全体承租合伙人内部形成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