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国外投行从合作人走向公众公司不同的是,我国投行目前还只是一个初级阶段,现阶段,在国内保荐人制度已经形成并将长期持续的时候,如何留住投行的核心人才,建立一种稳定而长期的业务团队,一直令各个投资银行困惑。
高额的薪水、高比例的提成只会造成业内的互相攀比和成本的不断上升、却不符合投行精英对自己的长期职业规划,也难以真正留住人才;而从大的角度说,证券公司自身,何尝不需要一种建立基于公司产权方式的激励、约束或者所有制度?在我国证券公司近年问题频出、违规不绝于耳的时候,对原有体制的革新特别是能否引用西方过去成熟的合伙人制度便成为业内关注的问题。
到目前为止,我国共有保荐机构77家,只有保荐人648名。
在两次保荐人考试之后,业内对保荐人资源的需求并未降温,由于现有包括IPO、再融资甚至最新出来的股权分置方案等业务都需要保荐人签字,保荐人实际已成为投行业务最有决定性的力量了。
据记者了解,继中国科技证券在近日公开招聘保荐代表人5-10名后,来自西南地区的一家保荐机构也正在紧急招聘保荐人,除允诺立即有项目可以申报外,还许以1个月5万人民币水平的月薪,更吸引业界人士注意的是,这家公司还号称有业内领先的投行合伙人分配体系。
据该保荐机构一位投行经理介绍,该机构确实是做过一个类似于合伙人制度的投行分配体系,大致内容是在每笔投行业务完成后,即将项目的一部分收入按比例纳入一个基金,该基金会分配给有资格参与分配的员工;根据该分配细则,该基金一定部分用于特别事项。
参与基金分配的员工并不就是承做项目的员工,对于符合要求标准的人才来说,这是一种长期而持久、甚至可能终身的利益安排。
该经理认为,公司设置这样的分配模式原因在于,现在投行人才的流失率过高、人员过于频繁流动不利于建立公司的长期稳定人才队伍、而员工也难以有归属感,而类似于西方投行合伙人制度的分配模式,可以让公司认可的人才能够长期留在公司,对于投行业务发展是大有帮助的。
该分配体系目前还未正式运行。据了解,该保荐机构还建立了业内独特的管理人股权安排,以此吸引优秀的管理人才,业内认为这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合伙人形式;尽管目前,该公司由于股权变动问题,有关安排还未兑现,但据记者了解,新股东对此安排已基本承诺,一旦该公司股权稳定,相关的合伙制创新将随之而来。
而世纪证券曾在此前的招聘保荐人广告中打出“建立合伙人制度”的口号,并表示,推行保荐人分级、动态管理,并参照保荐人的业务情况确定薪酬和奖励,据该公司一位有关负责人介绍,公司尽管目前并没有实行合伙人制度,但如果保荐人对此需求很大、大家意见都一致,合伙制是可以考虑尝试的。
该人士表示:“合伙人制度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公司形式,意味着你在获得更多收益的同时,承担的风险也会更大,目前在业内如何实施,还没有什么先例借鉴。”
“西南这家机构在产权改革上动作比较快,是因为它是民营的,机制灵活,而且对人才更加渴望。” 深圳证券业协会一位人士表示。
深圳证券业协会做过一个关于在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实行员工持股及合伙制的一个方案建议,据记者了解,该方案曾经在管理层的会议上进行过讨论,并得到了部分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认同。
“国外100多年的历史证明了合伙制的优秀,它简单、有效、科学,是符合我国现阶段投行发展的一个创新途径。”这位人士认为。
然而合伙制在国内推行,也面临着一些政策上的障碍和部分公司股东的抵制。据了解,作为国内投行的老大,中金公司近年来就一直在试图建立合伙人制度,但目前从股东的反馈并不明朗,原因就在于股东担心股权被摊薄以及过多的内部人控制。
合伙制从何处入手是个难题,如果仅仅是收入分配角度可能不能构成对合伙人利益的有效保障;一家合资投行的经理对记者表示,合伙人制度对保荐人的吸引力是很大的,但如果不是从公司产权角度进行改革,就是不彻底的,因为产权在别人手里,可以随时撤消你的分配资格,如果仅限于利益分配,没有任何法律保障,并不是完整的合伙制。
而在产权改革的法律层次,一位业内人士认为,目前在投行合伙人方面法律障碍倒不大,但法律空白却有很多,例如按照现有的法规,保荐制下投资银行是有风险的,其中有保荐代表人签字带来的责任风险、更有保荐机构承销的风险,我国现有的证券公司都是承担有限责任的独立法人,而投行部门只是其下属的一个部门,如果将投行部门独立出来进行合伙制,这样的机构能承担怎样的责任?能否承担责任?如何将风险和收益配比?这些都将是现实的难题。
一位接受记者采访的投行经理认为,尽管投行合伙制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和空白,也没什么先例,但这却是我国投行不应省略的、走向成熟的必经之路。
从国外发展来看,目前国际的大投行都脱胎于合伙制企业,合伙制能够将所有权与管理权合而为一,并给予有能力的合伙人以稳定而长期的高回报,从100多年的国际实证来看,合伙制对于保持公司业绩、提高合伙人积极性有着极大的作用。
“美国投资银行的轨迹是从合伙制企业转到公众公司,其原因并不是合伙制有什么不好,而是因为日益扩大的全球业务和金融混业使得在人数规模上受限的合伙制企业必须做出公众化选择,但即使是高盛这样的公司上市之后,它仍保留着合伙制的一些特点,例如合伙人仍然持有公司大量股份、并依据自己积累的客户资源继续给公司服务等等。”来自深圳证券业协会的一位人士称。
在美国,投资银行与律师、会计师事务所一样,都采用了长达100多年的合伙制,合伙制为这些机构快速地建立起自己的市场公信力。在这100多年承销股票和债券的过程中,合伙制的投行意味着合伙人承担了由于业务失误或是公司业绩下滑、业绩虚假带来的全部连带责任,这种沉重的压力使得合伙人更重视产品的质量的控制和风险的把握,也使得证券投资人对这些投行推荐的证券质量产生信心,进而对投行本身产生信任。
业内人士认为,投行体制的变迁和发展历史是不可人为逆转的,合伙制促进了从业人员专业素质的积累和个人职业生涯的长期规划,更造就了一个个有个性、有着良好职业操守的投资银行,只有在这个基础之上进行的公众化才是有基础的,这是我国投行应遵循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