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教育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若干意见”(教发〔1998〕23号)文件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按照2005年3月23日B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和南计科社〔2005〕106号、239号及南发改科社〔2005〕433号的文件精神,甲方在B市顺庆区师大路1号A师范大学校园内统一组织修建教职工合作建房,占地面积26.7亩,总建筑面积98130平方米。
第二条 乙方自愿参加甲方统一组建的教职工合作建房,并遵守甲方对合作建房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 乙方按估算总价85%的比例缴清建房款后,选取房号,该房位于B市顺庆区师大路1号 幢 单元 楼 号,属砖混结构,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车库号(或车位号) 和储藏室号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住房面积和车库或车位及储藏室的面积,以产权证办理时房管部门测定为准)。
第四条 合作建房交付使用前,乙方按甲方对各户型合作建房估算总价缴清余款后方能领取钥匙;若在规定期限内未缴清余款的,视为自动弃权,甲方退回房款(不计利息),收回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竣工决算后,甲乙双方按实结算,多退少补,应退款项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计息,起息时间为最后一次缴款时间。
第五条 甲方代乙方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证,车库、车位和储藏室与住房同步办理产权,并在法律和政策许可的条件下,甲方代乙方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办理过程中所缴纳的费用(包括需按规定向政府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乙方承担,甲方代收,若逾期不缴纳而影响办证进度的,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逐月扣支。
第六条 在房屋交付使用后两年内,甲方代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若出现不可抗力因素或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前置性条件或禁止性规定时,时间顺延或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条 若乙方对该房屋提出质量问题,甲、乙双方产生争议时,以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书面工程质量认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八条 甲、乙双方对该房屋建筑面积产生争议时,以市房屋产权监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核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九条 乙方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或赠与他人;在5年内不得出售;5年后如出售,应出售给学校、学校教职工或学校主管部门;如因特殊情况要进入市场,向社会出售,须经甲方审批同意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出售。乙方将合作建房出售后,不得再向甲方购买或租用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再参加甲方今后组织的合作建房。
第十条 住房保修期内如因乙方人为损坏房屋,维修费由乙方负责承担;保修期结束后,户内建筑面积范围内所发生的养护维修费用,一律由乙方自行负责。
房屋共用部位及公用设施的正常养护按照《B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2006年1月1日起,购房者需按“配备电梯的,按房屋建筑面积20元/m2;未配备电梯的,按房屋建筑面积15元/ m2”的标准缴纳房屋维修的专项资金,委托出售人代为收取交至房屋管理部门设立的维修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共用部位、公用设施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十一条 燃气安装由B市天然气公司统一规范设计安装,乙方应积极配合,乙方购买的燃器用具必须是四川省燃器具销售目录上的合格产品。
第十二条 甲方将对合作建房实行物业管理,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