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家住西区的蔡某因以前从事汽车运输业务,赚了一笔钱。2001年2月,蔡某见市场上灯饰生意好做,遂萌发了要开灯饰厂的念头。因为全市灯饰厂家的主要集中在古镇镇,在古镇开灯饰厂具有较为成熟的市场环境,且产品由古镇销往销往外地的条件也较为方便,所以,厂址宜选在交通比较方便的古镇一带。于是,蔡某找到居住在古镇的区某,提出租用其长期闲置的4间平房,每月付租金5000元。区某认为,办灯饰厂肯定能赚钱,就提出不收租金,只要蔡某交纳每年利润的四成即可。蔡某同意了区某的要求,双方就出租房屋签订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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