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人的所有权表现为各自的资本份额,合伙人所有权的变化将直接影响合伙企业的生存。
1.入伙的会计处理。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合伙协议。新合伙人可以以两种方式入伙:第一,从原合伙人中取得部分或全部合伙权益,在征得原合伙人全体一致同意后,将现有伙权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让给新合伙人,但合伙企业的资本总额并未发生增减变化。所以在会计处理上只需将受让资本部分作过户记录,将原合伙人换为新合伙人即可。第二,新合伙人向合伙企业投资入伙,取得合伙权益。这将使合伙企业的资产和资本总额均增加,扩大了合伙企业的规模。由于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不同,所以新合伙人投入同样的资产入伙其获得的权益大小可能会有所不同。如果合伙企业的获利能力一般,其资产并无高估或低估的情况,新合伙人获得的股权可按照投入资产的价值确认;如果新合伙人加入某较成功的企业,除投入与其利益相称的资本外,还需另投入一定数额的资本,作为对原合伙人努力经营使企业获利能力高于一般企业的补偿。这时,新合伙人获得的股权将低于其投入资产的价值,其差额通常视为原合伙人获得的利润,应按原合伙契约中规定的损益分配比例分配给原合伙人;当合伙企业经营不善,获利能力较低或者新合伙人入伙可为企业提供急需的资本、良好的声誉、特殊的技能时,新合伙人就可能以较少的投资而获得高于其投资额的股权。此时,新合伙人投资额与资本贷项账户的差额可视为给新合伙人的红利,同时将此差额根据原合伙契约规定的损益分配比例减少原合伙人的资本。
2.退伙的会计处理。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合伙人退伙除了需要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之外,还需要退伙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我国《合伙企业法》对退伙结算作了规定: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因此,退伙结算时,其会计记录将视退伙人所收到的金额是否与其资本账户的最后余额相等而定。若付给退伙人的金额与其资本账户的最后余额相等,则惟一的分录是借记其资本账户,并贷记相应的资产账户。当清偿金额与资本账户最后余额不相等时,若清偿金额大于资本账户最后余额,应将超额支付部分视为给退伙人的红利,同时按损益分配比例减少其余合伙人资本账户。若清偿金额小于资本账户最后余额,应将付款额与资本余额的差额视为给其余合伙人的红利,按损益分配比例增加其余合伙人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