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典》第705条规定,“根据合伙契约,各合伙人互相负有义务,以由契约规定的方式促进达成共同事业的目的,尤其是提供约定的出资。”《德国商法典》对于无限公司的公司合同的内容没有规定。
《法国民法典》第1832条规定:“合伙,为二人或数人约定以其财产或技艺共集一处.以便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及自经营所得利益的契约。”可见,法国一开始就将合伙定义为一种契约。法国《商事公司法》在序章“一般规定”中就各种公司的公司章程的内容做出了规定,包括公司形式、公司存续期限、字号或公司名称、住所、公司宗旨以及公司资本总额。
《日本民法典》第667条规定:“合伙契约,因各当事人约定出资以经营共同事业而发生效力。”《日本商法典》也明确规定了无限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目的、商号、股东的姓名及住所、本公司及分公司的所在地、股东出资标的及其价格或评估标准。
《意大利民法典》第2251条规定:一般合伙可以不按照特定方式起草合伙契约,根据出资财产的性质要求使用特定方式的不在此限。 除非另有约定,合伙契约仅在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