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四十七条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
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因此,在个人合伙中,合伙人首先依据合伙协议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协议未约定债务承担比例的,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协议既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也未约定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
此外,需要强调地是,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比例的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对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