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制度的历史发展看,组织(团体)人格与成员人格的分离是某一组织(团体)取得法人资格的核心条件;有限责任是为满足投资者减少投资风险、鼓励投资的一种制度安排,它的产生、发展和功能与法人人格制度不同;有限责任制度与法人人格制度在商事公司(企业)领域中的结合,主要是为了满足商事公司筹集资本的需要。我国立法设计的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相结合的法人制度方案,已经不能适应投资主体多元化、法人形态多元化和利益格局多元化的时代需要,故应当进行改革。 [关键词]法人人格有限责任人格分离 在民法典制定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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