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促进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主体与范围
(一)我委负责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实施监督管理。
(二)跨省区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区开展担保与再担保业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模较大是指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依法设立,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从事担保、再担保业务及相关融资服务,并独立承担担保责任的专业化融资服务机构。
(四)未经许可,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一律不得设立或变更。
(2)注册资本符合法定条件,其中货币资本不低于80%;
(3)有符合担保机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5)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从事信用担保、融资担保、履约担保和再担保及其他经核准的融资服务业务;
(6)符合国家对担保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总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