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股东都亲自参与管理公司,是不符合实际的。如:作为典型意义上的现代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民可以是成千上万,当然不可能直接介入公司的经营以及管理活动。如果公司的董事和大股东的行为不受限制和制约,就可能因为他们滥用权力而给中、小股民的利益造成潜在的威胁。因此,鉴于我国公司目前的现状,对公司监事制度进行改善,就显得尤其重要。当然,仅仅从制度层面和立法方面来完善我国的公司监事制度,还是远远不够的,还有其他一些制度对监事制度的改善也可产生影响。因此,我国的公司监事制度建设任重而道远,笔者坚信,随着现代企业越来越规范,法制的越来越完善,我国公司监事制度的治理工作一定会是卓有成效的。
注释:
① 台湾公司法中股份有限公司的监察机关不叫监事会,这是因为对监察人的人数没有硬性规定,一人可以,多数人也可以,但监察人的人数是章程必要记载事项。而且,监察人与公司临时选任的检查人不同,监察人是公司本身的常设机关。
②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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