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法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
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即全面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即部分要约。据悉,监管部门对此类要约无豁免权。而对于采取协议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但获得证监会豁免的,可以继续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收购。
新办法称,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发出要约前取得出席该公司相关股东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并应当以现金方式收购或者附加现金方式供该公司股东选择。
除了强制要约,新办法还明确了自愿要约,即投资者根据其投资策略和经营需要,可以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业内人士预测,今后的全流通市场上,自愿要约将会增多。
另外,收购门槛也有所提高,存在以下情形的将不得进行上市公司收购和间接收购: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不能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存在重大法律障碍,影响收购人实际履约的;收购人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收购人最近三年有严重的
证券市场失信行为的;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东持股变动活动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