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相对集中,大部分上市公司大股东绝对控股,一股独大现象严重。董事会和经理层基本都被大股东所控制。这种股权的高度集中会导致控股股东有绝对的力量来控制董事会和经理层。
这一点与英美国家的情况有根本性的不同,英美国家企业股权常常由于股权非常分散而导致股东缺位,出现管理层内部人控制现象。因此,在西方企业股权分散的情况下,按照股东会选举程序选举的独立董事能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而在我国控股股东具有绝对控股权的情况下,股东会选举出来的独立董事就很难完全独立。
我国国有股权一股独大现象严重,2001年国有股比例高达46%,国家作为大股东,政府和国有资本混为一体,股份有限公司固有的治理结构被打破,政府常常越过公司法提供的法人治理结构,直接聘用和解聘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使得经理、董事会、股东会同时都对政府负责。这样,股东大会制约董事会、董事会制约经理层的公司治理体系很难发挥作用,独立董事也就无从发挥作用。并且国有资本的所有者缺位,也导致了董事会对经理层监督的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