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商标法》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现在可以申请集体商标和服务商标的主体仅限于依法成立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这其中也不包括机关法人。
法律之所以特别规定这两种商标的所有权与实际使用权分别属于不同主体,主要是为了让商标的所有者对使用该商标的使用者的商品或服务有所监督,证明并保证该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维护消费者的权利,因此这两种商标的所有者更多的承担了一些社会监督和经济领域的监管职责。
但是,我们国家目前申请这两类商标的多是一些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如承担长城认证职责的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CCEE)是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一个社会团体。又如证明商标“浏阳花炮”的所有人浏阳花炮管理与发展中心是一个行业协会。这两个证明商标的所有人肩系着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职责,然而他们的管理权既没有行政机关的授权也无法律授权,不仅对其成员的管理流于形式,而且其制定的管理规定也对其商标的使用者没有任何强制力,对于违规者来说就是一纸空文。如《浏阳花炮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对违反该规定的行为最严厉的处罚就是终止商标的使用或提请有关组织进行制裁。因此如何强化所有者对使用者的监督力就是重中之重!
如果这两种商标的所有者可以是机关法人,那么他们对商标使用者的监督和控制就是强有力的,就能有效强化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所有者对使用者的监督和控制力度。因为行政机关对社会行政事务管理权来源于法律授权,他所制定的规章具有法律效力,对其商标的使用者产生约束力,依据其管理规则采取的措施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在推广民族精品、提升国际竞争力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成为带动和促进一方经济发展强有力的助推器。因此,把申请这两种商标的主体范围扩大,增加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行政机关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申请权是非常必要的。不仅可以强化地方政府的服务职能,优化整个地区的资源配置,增强消费者对该类产品的信任感,还有助于强化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在农业产业化中的作用,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