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所表现的方式,也即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方式。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作了专门规定,其主旨在于:(1)公示并强调有关行为及其后果的严肃性。(2)促使当事人谨慎从事,以切实保障其利益。(3)便于证据保全。因此,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又被称作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是口头形式。即行为人用口头语言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包括当面交谈和电话洽谈等直接对话方式,也包括托人带口信等。凡是法律不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的法律行为,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进行。口头形式简便易行,直接迅速,但又因没有文字根据而缺乏客观记载,不便于调查取证。因此,这种形式一般适用于数额不大或者可及时清结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不宜适用于数额较大,内容复杂,非即时可清结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是书面形式。即行为人用文字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这种形式根据确凿,客观外形明显,易于查证,对于稳定经济关系,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都有积极作用。因此,标的数额较大,不能即时清结的民事法律行为应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