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第一份鉴定结论只是一种倾向性的认定,不能排除有相反结果或其他可能,后面的两份鉴定结论也不能确认借条内容与签名是否同时书写,因此法院无法用这3份鉴定来确定借条真伪。本案中,周安提供了借条原件,陈丽承认上面的签字是她的亲笔签名,她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说明借条是假的。陈丽作为一个智力正常的成年人,应该预见到签名将带来的法律后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法院一审判决陈丽应该向周安归还66万元借款。
陈丽提起了上诉,但南宁市中院也认为,3份鉴定均未作出肯定性的结论,陈丽无法证明借条内容与签名的书写时间不同,于是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丽仍不服,又向自治区高院递交了申诉状。今年3月29日,自治区高院裁定南宁市中院对此案进行再审。
在6月10日的再审法庭上,双方再次针对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
陈丽的代理人廖永龙律师指出,原审判决完全抛开鉴定结论是不对的,第一份鉴定应该得到采纳,因为这份证据在一审时是由周安提交给法院的,这证明周安对该证据是认可的,而陈丽对该证据也没有意见,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
廖说,第一份鉴定结论已明确指出,本案借条的内容与签名的书写时间不同,签名倾向在2004年3月之前,内容在此之后,这已充分证明,周安是在空白签名纸上添加了借款内容,落款时间是倒签上去的。
周安及律师反驳说,他们提交了第一份鉴定结论,并不意味着完全认可它,当时他们提出重新鉴定,只是没有被法院允许。另外,从几份鉴定的收费来看,他们怀疑第一份鉴定有猫腻该鉴定是陈丽付的钱,费用高达3.5万元,而由周安付钱的后两份鉴定只收几千元。
周安却称,他有这个能力,他从1980年代就开始做粮油生意了,陈丽当时是为他打工的工人。后来两人恋爱同居,1997年陈丽自立门户也做起了粮油生意,但因周转困难,多次赊账从他那里拉货,并向他借过现金,结婚前两人对多年来的借款进行核对,最终形成了那张66万元的借条。周安还称,他和陈丽婚前婚后都是各管各的钱,手头紧时相互转借是有过,但他写要到老婆的钱若干不是借条,而是陈丽向他还款的记录。
廖律师还说,借款是否真实,不能仅凭一张受到质疑的借条下结论,周安说66万元是多笔债务的汇总,应该有相应的字据或银行转账凭条加以佐证,否则难以让人信服。但周安说,当天两人写下66万元的借条后,就把原来的条子都烧掉了,现在具体情况他也记不清楚了。周坚持说借条是真的,如果不信,可以去平果县法院调取当年陈写给我的委托书进行比对。
法庭调查结束后,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陈丽明确表示不愿意,法官宣布将择日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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