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梅发现丈夫大军经常以加班名义夜不归宿。在李梅的追问下,大军承认有了第三者,并向她保证不再与第三者来往。
但今年3月,李梅发现丈夫“旧病复发”,遂与他发生了激烈争吵。在多次争吵后,双方签下“财产分割协议”,约定李梅抚养儿子并分得大部分财产和存款。
今年10月,李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同时根据双方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处理财产。法院会以双方协议为依据判决吗?
“财产分割协议”作为证据对判决有一定的参考作用,如协议书中所述的财产状况,可以证明夫妻有该共同财产。
但若有一方对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反悔,法院也可能不根据该协议的内容来判决。也就是说,法院判决是考虑双方庭审时的意见和相关证据独立作出的。
如果双方签订“财产协议”后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有一方认为财产协议的处理显失公平,也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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