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14日《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从法律条文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看,这似乎没有什么异议,但在审判实践中,对此条法律的理解却不统一,有人认为“有配偶”一词只能理解为法律婚,即经过登记结婚的合法婚姻,如果没有法律意义上的配偶,重婚也就无从谈起。也有人认为,“有配偶”一词既包括登记婚,也应包括事实婚,否则不利于保护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比如有人同一天与两个女人举行婚礼但都不去登记,如果对这种恶劣行为不加制裁,法律的尊严何在?
迄今为止,我看到的比较权威的观点当数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出版的《刑事审判参考》合订本第一卷中“方伍峰重婚案”中的论述。方伍峰与王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典礼,两人还生了一个女孩。后方伍峰又与李某登记结婚,也生了一个女孩。对于方伍峰的行为,法院最后认定为无罪。
《刑事审判参考》一书中指出:“有配偶的人应理解为已经依法登记结婚的人。对于先有事实婚姻,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和两次及两次以上均是事实婚的,则依法不构成重婚罪。对于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而形成事实婚姻的,之所以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刑事责任,是因为不能允许行为人以事实婚姻去肆意破坏依法登记的合法婚姻。”我是非常赞成这种观点的,我一向认为,在没有法律婚存在的前提下,是不可能构成重婚罪的。前一阵子在媒体上引起广泛关注的一个例子是,有个男人先是在当地和一个女人同居生了孩子,后来又和另一个女人领了结婚证。
前面的女人就告男方重婚罪。男方被法院判了六个月有期徒刑,出狱后要求和前面的女人离婚,但法院一审查却认为其关系属于非法同居!现在两个女人都想跟他在一起,而他跟记者表示,这两个女人他都不想要!我所关心的问题是,当初法院判这个男人重婚罪是否适当?如果他领结婚证后依然和前面的女人以夫妻名义同居,他的行为就构成了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