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妇女近日向法院起诉,以丈夫与他人同居为由,坚持要求离婚。审理中,这位丈夫承认自己与旗子所指称的异性关系密切,其间只发生过依次性关系。法院最终还是根据新婚姻法地三十二条的规定,认定这位丈夫有与他人同居的行为,遂判处准予离婚。
新婚姻法与旧法的一个显著不同点,就是明确禁止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这一规定业成了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依据。婚外性关系本身就是不道德的,有婚外性行为的一方往往造成无婚外性行为的一方极大的精神痛苦合极大的愤慨。新婚姻法的这一禁止性规定,对有婚外性行为的一方具有惩罚性,体现了新婚姻法保护弱者、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精神。从这一点上说,新婚姻法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但是,问题并没有这么简单,首先是法律本身的尴尬。既然法律严禁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又没有相应的措施去做到“止”,势必造成“禁”而不“止”的情况出现。在该法第三十二条合第三款中,虽然规定,“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但判决的前提是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因此,者一禁止性规定仿佛“重拳举起,轻轻落下“,没有力度。
其次面对的是司法实践的尴尬。从字面来看,“同居”一词的本意应当是“共同居住”,而“居住”的“正常行为”与“非正常行为”并没有本质的区别。那么,如何认定“共同”行为,“一次”算共同,还是“多次”算共同?是“多次”在不同的居住点算共同,还是“多次”在同一个居住点算共同?如果发生性关系算共同,那么夫妻一方拿了自己偷拍的另一方面与他人睡在一起的照片,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供,以请求认定另一方有过错,法院如果据此采信,实际上就是确认了民事证据可以通过非法途径获取。这不仅违背了民事取证规则,而且也意味着法律有条件地允许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看来,“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虽然是判决离婚的一个法定条件,但如何正确理解与执行,还得有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