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规定了无效结婚登记的四种情形,但现实生活中未必完全按照婚姻法的条条框框照搬。比如一方未到场,只有一方到场领取了结婚证,后来未到场的一方诉请婚姻无效,怎么办?一般而言,从民法的角度来讲,会以该情形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四种无效以外的情形而直接驳回起诉(且一审终审)。当事人也有可能到民政部门申请撤销该结婚证,民政部门一般的做法是不予受理(理由是不符合“被胁迫而申请撤销”的法律规定)。但笔者以为,如果当初双方有结婚的意思表示,后来又居住在一起,则该登记瑕疵 不应影响到婚姻的效力,该结婚应为有效。但如果是一方以欺骗等手段(比如妹妹盗用姐姐的身份证户口簿等)去登记结婚的,则受骗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结婚登记。